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8〕22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
为切实做好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06〕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市直和中央、省属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职能的部门(单位)。
二、考评要求
1、在集中办理上,要做到按规定应进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达100%;
2、在办理方式上,各部门(单位)都要实行网上审批和行政审核审批科在中心集中审批制、首席代表制、领导定期审批制、联审联批制、建设项目选址联合踏勘制、预约服务制和涉政事务代理制等制度;
3、在办理时限上,要做到依法依规按时办结,缩短办结时间;
4、在便民服务上,要做到使用网上审批系统审批和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办结率达到95%以上;
5、在服务质量上,群众的满意率要达到90%以上;
6、在收费上,要按规定标准收取,并集中缴入市财政在银行的专户;
7、各部门(单位)选派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本部门(单位)熟悉业务、服务意识强的在编人员,并且工作时间必须固定在一年以上。
三、考评内容
1、“一站式”服务情况(共50分)
(1)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项目按规定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得20分,每少一项扣10分;凡进入中心的项目仍在厅外办理的,发现一次扣5分。
(2)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切实履行许可审批职能的得10分。按规定应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而未成立的扣10分;未以正式文件明确行政审核审批科职责、科室负责人的扣1分;行政审核审批科工作人员不是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人员的扣1分;行政许可、非行政审批事项未经行政审核审批科审核审批,且未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结的,每件次扣3分。
未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的部门(单位)实行了首席代表制的得5分,没有的扣5分;实行了领导定期审批制的得5分,没有的扣5分。
(3)参加并完成了联审联批和建设项目选址联合踏勘的得6分。不按规定参加和不及时提出联审意见的,每件次扣1.5分。
(4)全面使用了网上审批系统进行网上审批的得8分。网上申报和行政服务中心申报的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事项未使用网上审批系统受理的,每件次扣0.5分。
(5)实行了预约服务制的得3分。不按预约时间为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事项的,每件次扣1分。
(6)实行了涉政事务代理制,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方的委托做到了全程代理的得3分。不按要求履行代理职能的不得分。相关部门(单位)不积极配合,甚至推诿扯皮的,每件次扣1分。
2、依法行政情况(共30分)
(1)按规定标准办证收费的得10分。收费票据未加盖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票据编号专用章的,每件次扣1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或增加收费项目“搭车”收费的,每件次扣3分;未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的,每件次扣1分;收费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每件次扣1分;收费(包括现场执收执罚)未进财政在银行专户的,每件次扣3分。
(2)制定了一次性告知单且告知的办证收费项目、依据、条件、期限、收费标准、程序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得5分。未制定告知单的不得分;一次性告知不清的,每件次扣0.5分。
(3)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得5分。未按月报送统计报表的,每件次扣1分;窗口工作人员未使用电脑报送办件收费数据的,每件次扣1分。
(4)窗口工作人员对承诺件开具了收(退)件的得5分。没有开具收(退)件或手续不规范的,每件次扣1分。
(5)许可、审批行为规范,许可、审批案卷齐整的得5分。未按许可、审批规范要求进行许可、审批的,每件次扣0.5分;许可、审批案卷中无相关行政文书的,每件次扣0.5分。
3、便民服务情况(共20分)
(1)按承诺时限和规定要求便民优质服务的得8分。超时办理的,每次扣1分;增加服务对象办事麻烦的,每次扣1分;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实的,每次扣2分;部门(单位)选派的负责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在编人员且固定在一年以上,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调换人员,单位应派负责人与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联系。否则,一人次扣2分;对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组织的学习培训,除特殊原因外,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窗口工作人员参加,否则扣2分。
(2)窗口工作人员遵守纪律、制度和礼仪规范的得10分。迟到、早退、溜岗的,每人次扣0.5分;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岗的,每人次扣1分;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聊天的,每发现1次扣1分;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人次扣3分;窗口工作人员不公正廉洁服务、经查实的,每人次扣2分。
(3)窗口形象好、卫生整洁的得2分。窗口卫生不整洁,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的,每人次扣0.5分;窗口工作人员仪表不整、教育不改的,每人次扣0.5分。
以上各项评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四、考评等级
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评定采取百分制,分三个等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60-80分(不含80分)的为基本合格单位;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五、考评机构
成立考评领导小组。
组 长:吴伏生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陈冬生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成 员:钟许良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局长
何谷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主任
晏学云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
李维庆 市财政局局长
李福明 市纠风办主任
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考评日常工作。
六、责任追究
考评情况每半年向部门(单位)通报一次,年终进行总评,总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被评为公共政务服务基本合格的部门(单位),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部门(单位)应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对被评定为公共政务服务不合格单位的部门(单位),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1)由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小组负责通知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一把手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带班整改,直到群众满意为止。带班期间部门(单位)的工作由副职主持。对连续2年考评不合格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责任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
(2)由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进行行政告诫。
(3)由市人事局对被告诫二次以上的部门(单位)的具体责任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不称职公务员或不合格工作人员,并缓调级别工资一档。
(4)由市财政局对被告诫二次以上的部门(单位)不安排征管经费,对涉及的违规收费,全部收缴市国库。
(5)被告诫人员确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由市纠风办依纪查处。
(6)中央、省属部门(单位)的,由市纠风办向其中央、省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七、各分中心依照本办法考评。
八、本办法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萍办发〔2007〕7号文中的《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即行废止。
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0〕6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群众“住房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及《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金阳新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向本市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成套住房、单身公寓、集体宿舍。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统筹规划,统建统管,分步实施原则。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负责安排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收购、回购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初审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民政、环保、税务、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执行。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由市政府组织,由市政府指定机构实施。
第二章房源筹集及建设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回购、收购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批准机构新建、改建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通过市场收购、回购的住房;
(三)政府出资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
(四)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指标。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出资回购,回购价格按照房屋建安成本核算,并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出资在市场上收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收购价格按相关部门审定的价格进行核算。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租金使用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
(一)中央、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四)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五)按程序报批后发行债券;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安排的资金;
(八)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收益;
(九)经济适用住房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十)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标、拍买、挂牌的土地出让金收入;
(十一)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审计,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以及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十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当地常住城镇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须取得当地常住城镇户口2年以上;
2、申请人在当地已缴纳社会保险;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4、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5、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300元。
市、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贵阳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二)申请单身公寓的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集体户口、在当地寄搭或取得当地《居住证》的单身人员。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
3、在当地无住房;
4、月收入不高于2500元。
(三)申请集体宿舍的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
2、在当地无住房;
3、月收入不高于1300元。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的家庭和单身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直管公房行为的家庭;
(二)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未满2年的家庭;
(三)其他不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
第二十条下列住房面积应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直管、自管)住房;
(三)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安置住房;
(四)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住房面积;
(五)租住、借住直系亲属的住房;
(六)其他应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
第五章申请、审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地点、房型及套数、房屋租金标准,供申请对象选择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四)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须提供原件核查);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未设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向当地社区服务中心申请。
第二十三条受理和审核城镇家庭申请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后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未设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由当地社区服务中心初审。
(三)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报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按街道办事处(乡、镇)报送总户数的10%进行随机入户抽查;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需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申请材料返还街道办事处(乡、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随机入户抽查的调查报告一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调查报告之日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贵阳日报、贵阳晚报和筑房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审核结果生效;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书面告之申请家庭。
第二十四条单身人员申请单身公寓,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集体宿舍,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辖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不受理个人申请。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统计表》;
(二)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三)申请人员身份证、居住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等(提供原件核查);集体户籍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寄搭单身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出具的纳入保障人员的收入证明及担保书;
(五)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受理和审核单身人员申请单身公寓、租房补贴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集体宿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初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初审结果公示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三)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材料之日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书面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贵阳日报、贵阳晚报和筑房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审核结果生效;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书面告之申报单位。
第六章租赁管理
第二十六条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按家庭保障人口数确定配房户型。原则上对原无房家庭租住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2人户以下(含两人)以一室一厅户型为主,3人及3人以上户以二室一厅户型为主;对原有住房的保障家庭原则上以一室一厅户型为主。
单身公寓以一室一厨一卫户型为主。
集体宿舍采取组合配租方式。
第二十八条对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员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户型面积轮候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员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确认的申请家庭或人员,可重新申请其他地点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家庭或人员,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后30日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定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确定,每三年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应控制在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市场租金参考价70%以下。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贵阳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进行实物配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租人可依法追偿,或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代为收取。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按程序申报审核租赁资格,对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且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继续承租。
合同期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不得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或单身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参加集资建房、已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以其它方式取得私有房屋的;
(六)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指导价补交房租,并在信用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法追还所租赁的房屋。
第三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的管理办法和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