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版“文化大革命”图书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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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文化大革命”图书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宣部 新闻出版署


关于出版“文化大革命”图书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8年12月10日,中宣部、新闻出版署

近来,一些出版社出版了一些专门研究和介绍“文革”历史、事件、人物的图书;一些出版社正在安排这方面的选题;还有些出版社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所谓“文革”期间的“轶事”、“秘闻”、“内幕”之类的名目招徕读者,在社会上已经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就有关“文革”图书的出版问题指出:根据中央团结一致向前看,历史问题宜粗不宜细的一贯精神及邓小平同志关于当前要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政治优势的指示,目前争相出版《文革辞典》极易导致翻腾旧帐,引起争论,实无必要。对中央宣传部发过的《通知》置之不理,造成既成事实,迫使中央批准的作法,不能接受。并重申中央过去的规定,指出出版此类书可能引起的反效应,因此,相当时期内根本不考虑出《文革辞典》的申请。
为此,对出版“文化大革命”图书规定如下:
一、有关“文化大革命”的辞典等工具书,今后相当时期内,各出版社均不得安排。已安排了的(包括在印制过程中的),凡未经过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专门批准的,一律撤销,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
二、凡属专门研究“文化大革命”的著作及专门叙述“文化大革命”历史的著作,一般不要安排,确有价值的选题,地方出版社要专题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宣传部,中央级出版社专题报上级主管部(委),经严格审查同意后,写出书面审查意见,报新闻出版署并中宣部审批。
三、有关“文化大革命”的回忆录、传记、纪实文学作品等,前一段时间已出版了不少,原则上不要再安排。那种捕风捉影、肆意虚构、夸大史实,以林彪、“四人帮”的所谓“野史”、“秘闻”为主要内容的作品,不得再出版。确有一定价值、严肃认真的回忆录,地方出版社专题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宣传部,中央级出版社专题报上级主管部(委),经审查同意后,写出书面审查意见,报新闻出版署并中宣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出版。这些回忆录必须事实准确,不得违背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不得随意使用中央未正式公开的历史材料,不得随意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个人品德问题。
四、上述准予出版的有关“文化大革命”的图书,目前限由各地人民出版社及有关的中央级社会科学出版社安排出版,其他出版社均不得安排。这些书一律不得以协作出书和代印代发的方式出版。
五、上述图书的发行全部交新华书店,不得交由个体、集体书摊(店)批发。
六、翻译国外的有关“文化大革命”的图书,一律按上述规定执行。
七、凡未经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批准的目前正在安排、印制有关“文化大革命”图书的出版社,接到本通知后,一律暂停印发这类图书,同时将选题和图书安排情况报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听候处理。
八、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没收利润、罚款、追究领导责任等处罚。处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决定,必要时由新闻出版署决定。
九、过去规定凡有与本规定不符者,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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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容安监局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容安监局



当前各地正在开展的对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而又复杂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为了统一要求、加快步伐、保证质量,我局在总结前一阶
段试点工作经验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共性问题,拟定了《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发给你们参考。各地区、各部门在遵循上述文件基本要求的原则下,可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具体化。
对于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局。

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一、关于审定范围和依据
1.凡属《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范围内所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包括自制自用和现场组焊安装单位),均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2.2项的规定进行制造资格的审定。
2.对以前已经批准的制造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和溶解乙炔气瓶的单位,凡只生产上述产品者,应按《细则》和本意见的要求补报《压力容器制造与质量保证手册》并填报、办理《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与批准书》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其制造资格审定工作由
初审机构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凡兼业其他容器者,其制造资格审定则按《细则》和本意见的要求统一办理。
上述产品,目前不再接受新的试制和制造申请。
3.产品的制造和检验,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确认的相应规程、规定和规则,以及它们所引用的其他规范、标准,对上述规程等适用范围以外或尚无明确规定的产品,可按相应的部颁标准、企业标准或图纸执行。
4.各种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和确定,以《细则》中附录4的统一规定为依据。
二、关于审定原则和重点
1.坚持条件论。根据《细则》的222项所列条件和本意见中提出的具体要求,从严掌握,凡不具备基本条件者,不予审定。
2.坚持“取证”工作与企业整顿相结合。以“取证”为手段,促进企业整顿,推动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严格工艺纪律,提高和稳定产品质量。
3.审查内容应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技术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全面审查。以人员资格及技术责任制、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执行为审查重点。
4.注重实际,不仅应审查各种机构体系、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和书面材料,更为重要的是应注重其是否切合实际,是否真正贯彻执行,和三年来产品的实际质量水平。
5.“初审”和“复审”宜各有侧重,并分期分批进行。“初审”是基础,应予严格把关,审查内容应全面,审查工作要扎实;“复审”则侧重于审查制造厂质保体系执行情况和对初审意见的整改情况,以及对初审结果的确认和综合平衡。
6.视具体情况,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初审”和“复审”工作也可以合并一次进行。
三、关于审定工作的准备
1.承担“初审”和“复审”工作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审定工作计划,并积极推动、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的整顿和取证准备。
2.组织审查小组,训练干部,并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拟定各项审查的具体做法,审查小组人员,力求少而精和相对稳定。
3.准备好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表格。
四、关于受检准备
申请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应积极抓紧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必要的管理制度,并根据《细则》和本意见的具体要求做好申请和受检准备:
1.编制并提供《压力容器制造与质量保证手册》。
《手册》的内容应按《细则》中附件6的统一要求,力求切实可行。《手册》应明确企业宗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和内容,各级质保机构责任人员的职、责、权;各主要环节(技术、工艺、材料、焊接、检验、设备管理、产品服务、技术考核等)的质量管理活
动方针、工作依据和质量控制要求。同时,附有质量保证体系的机构体制图和质量控制流程图。
2.提供压力容器制造所采用的现行规程、规范和标准。
3.初审时必须提供受检产品和受检产品的全部设计、工艺、检验、出厂资料及原始记录、证件。复审时应有在制产品。
受检产品应是典型产品,并包括成品和半成品。
4.提供近三年来主要产品的有关生产、技术资料和用户反映意见。
5.按《细则》2.2.3项规定,向执行“初审”的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发给《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与批准书》,并按规定填写回报。
五、关于制造申请的受理
执行“初审”的部门,对下述情况之一的现有企业,应不予受理制造申请:
1.无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者;
2.从未制造过该类、该品种范围,或停止制造已多年者;
3.原以维修为主要任务,现改为制造,而又未取得省级经委或部级主管部门同意者;
4.未按要求做好受检准备者。
六、关于技术力量的审查
1.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材料,审查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技术工人是否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一般应有五名以上持证焊工(非焊接容器除外,下同)、二名Ⅱ级水平以上无损探伤工;含三类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和球罐现场安装单位,一般应有十名以上持证焊工、五名Ⅲ级水平以上无损探伤工。焊工的合格项目,应与生产方法相适应。
(2)铆、焊、锻、探伤、检验、冷热加工等各个工种、岗位的技术工人数量、资格和经验,适应所申请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产品类型和产量。
2.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材料,审查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技术人员,是否符合下述基本要求:
(1)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一般应有:
a.技术员职称以上的材料、工艺和理化性能检验人员;
b.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的焊接和质检人员;
c.Ⅱ级水平以上的无损检测人员。
(2)含三类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和球罐安装单位,一般应有:
a.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的材料、工艺和理化性能检验人员;
b.工程师或技师职称以上的焊接和质检人员;
c.Ⅱ级水平以上的无损检测人员。
(3)各类技术人员的数量和实际水平是否与所申请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能力基本相适应。
3.按照《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抽五名焊工(制造厂自定手弧焊、埋弧焊各一名,审查组任选三名),进行基本知识和一种合格焊接位置和方法的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应有四名以上合格。如三名合格,允许结合近年来实际焊接水平,综合评定。
4.考核无损检测人员的实际水平。主要通过审查以往的无损检测记录、报告或底片和实际操作考核,确认是否具有符合《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要求的Ⅱ级和Ⅱ级水平的检测人员。对于大、中型企业,射线、超声、着色(或磁粉)应各有一名Ⅱ级以上水平的检测
人员;对于品种单一或小型企业,应有一名Ⅱ级以上水平的射线或超声检测人员。
5.抽检工艺员、试验员、检验员和其他工种操作人员的基本知识和对仪器、设备、用品的实际使用、操作水平。
6.考核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材料、工艺、焊接、检验、质管等责任工程师或责任人员是否熟悉下列内容:
(1)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2)本职范围和相关环节的主要质量控制要求;
(3)本人和有关机构的职、责、权,及对质量问题的处理原则。
七、关于工装设备、检测手段的审查
1.审查制造厂是否具备制造压力容器的下列基本设备和条件:
(1)切割设备,如剪板机、切割机;
(2)成形设备,如滚板机、刨边机(或冲压、锻造设备);
(3)焊接设备,如手弧焊机、埋弧焊机、烘干箱、保温筒、焊条库(不需焊接者除外);
(4)探伤设备,如超声探伤设备、射线探伤设备、探伤室;
(5)耐压试验设备。
2.审查各种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的种类、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适应所申请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规格、能力的制造和检验要求。
3.审查设备管理
(1)应设立设备管理机构,建立设备管理体制和责任制,并有一支设备维修队伍;
(2)应建立各种设备管理、使用、检验、维修等制度,实行设备分级保养和专管、定检、建档制度;
(3)设备的专管率应达100%,设备完好率应达85%以上(主要关键设备必须完好)。
八、关于产品质量检查
1.对已获准批量生产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汽车槽车和溶解乙炔气瓶,其产品质量可只按相应规程作监督性检查;未获批准者,应按相应规程或规定的技术鉴定要求审查。
2.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在不同批号钢瓶中,在选3只进行全面产品质量检查,并最终对其中2只进行爆破试验,另一只进行实际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检查项目和要求,可按CJ3-1-30《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中的各项规定执行。其中,材料、容积、壁厚、瓶体高度、内径、
水压试验、气密试验、爆破试验和实际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均应全部合格;100%射线探伤结果,允许一个钢瓶不合格,但经复验一个同批钢瓶应合格。
3.其他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检查,主要检查受检产品的制造质量,同时结合其他在制产品和三年来出厂产品制造质量的检查或审查结果,综合评定。
(1)受检产品的检查。根据相应规程、规范、标准和图纸要求,由受检单位自检后先提出检查项目表,经审查小组最终选定执行。检查项目应包括:产品结构设计、材料、焊接工艺评定、焊接质量、零部件、几何尺寸、热处理、安全附件、最终检验等方面的主要质量控制项目及各种
标记和出厂文件。检查项目不超过四十项。检查结果,关键项目(制造标准、主要材料选择、壁厚、产品焊接试板、探伤结果、焊后热处理和水压试验结果等)必须100%合格;一般项目应85%以上合格。
(2)其他在制产品的检查。主要抽查现场在制产品各主要制造环节和加工过程是否执行规程、规范、标准和工艺要求,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
(3)出厂产品质量的审查。主要审查三年来尤其近年来出厂产品的制造、检验记录和档案,同时收集、了解用户意见和产品信誉,审查制造厂对产品质量问题的反馈处理系统和实际处理情况。
(4)上述各项检查的具体做法和要求,由审查小组研究确定,检查情况在审查报告中应予以记载。
九、关于管理制度的审查
1.审查制造厂的各种管理制度和技术责任制是否已经建立;有关压力容器制造和质量控制的各项主要规章制度,如图纸审核、材料管理、材料检验、工艺管理、焊接管理、焊接检验、冷热加工成形、制造中检验、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热处理、最终检验、计量管理、工装设备管理、
标准化管理、档案管理、不良品管理、成品和备品备件管理、用户意见反馈及各类人员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办法和工作规程、守则,是否比较完善。尚未基本建立者,不予审批。
2.抽查五种以上主要管理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基本尚未执行者,暂不予审批。
3.审查方法、具体要求和评定方式,由审查小组研究确定。
十、关于质保体系的审查
1.审查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已经建立。
基本建立的主要标志是:
(1)各级质保机构已经建立。已建立各级质保机构并形成一较完整的体系,在厂长的领导和总技术负责人(或主管副厂长)的主持下工作。
(2)各级质保机构人员已经配备。
(3)各级质保机构的职、责、权明确。
(4)已建立了各级机构和各主要环节质量控制的工作依据、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形成了各主要环节的质量控制系统。
2.抽查主要环节的质量控制系统的实际活动、执行情况。材料、工艺、焊接、检验、热处理和用户意见反馈六个主要环节的质量控制系统应能有效地运转和执行。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由审查组确定。
十一、关于审查结果的评定
1.审查小组在按照本意见第六~十部分的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后,应对审查结果进行评定。同时,向制造厂说明审查小组的审查结论、建议处理意见和具体整改意见。
2.本意见第六~十部分的各项要求,一部分是属于比较具体的规定性条件,这是最基本的条件,各地、各厂应予满足;另一部分是属于比较原则的适应性条件,执行起来比较复杂,应结合具体情况由审定机构或审查小组加以具体化,以资执行和掌握。
3.审查结果,可按下述情况评定:
(1)具备条件
审查结果,凡符合各项规定性条件,同时基本满足各项适应性条件者,评为“具备”,并可建议上报复审或审批。
(2)基本具备条件
审查结果,凡基本符合所列规定性条件(即只个别项目尚不符合),同时也基本满足各项适应性条件者,评为“基本具备”并可建议在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后上报复审或审批;或建议取消、限制某种产品类别、品种、类型的制造。
(3)尚不具备条件
审查结果,所列规定性条件较多项目不符合,或基本不能满足各项适应性条件者,评为“尚不具备”,并可建议不予上报复审或审批;或建议限期整顿后重新审查。
(4)不具备条件
凡审查结果基本不符合第六~十部分所述要求,或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不具备基本条件,产品质量低劣,管理不善者,评为“不具备”,并建议取消其制造或申请资格。
十二、关于审查报告
1.审查小组在完成对制造厂的“初审”或“复审”后,应及时向初审或复审机构提出《审查报告》。
2.《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审查小组组成、审查工作概况、审查项目和结果、审查结论以及审查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并附上必要的审查资料和记录。
3.上报“复审”时,“初审”的《审查报告》必须随制造厂的《压力容器制造与质量保证手册》,上报承担“复审”工作的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与批准书》则统一报送劳动部门。
十三、有关文件的填写与发送
1.《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与批准书》
(1)封面上的“编号”,由执行复审批准工作的劳动部门按《细则》中附件7的要求,统一编号、填写。
(2)其中的“制造申请书”、“初审报告书”和“制造批准书”,分别由制造申请单位、初审机构和复审机构填写并签章。
(3)其中的“类别名称”和“品种范围名称”一栏,统一按《细则》附件4的要求填写;如需对制造该类别或品种范围产品的类型、规格等加以特殊限制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如:“限于球罐”、“溶解乙炔气瓶除外”等。
(4)《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与批准书》一式七份,由执行初审的劳动部门发给制造申请单位,并按《细则》和本意见的要求填写和传递。最后,由执行复审批准的劳动部门统一颁发或发送。制造厂和部、省、地(市)三级的劳动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各一份。
2.《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1)两种格式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印制后,发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
(2)制造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统一编号、签发;制造含第三类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编号、签发。
(3)存档备查用《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一式三份,制造厂和部、省二级劳动部门各一份;展示悬挂用制造许可证,只向制造厂颁发。
3.申请制造含有第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其申请、初审、复审及颁发《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与批准书》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工作,均按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单位一次审定、办理,不再另行对其中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进行审定和发证。
4.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备案文件
省级劳动部门应把所批准的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下列审批文件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1.《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与批准书》;
2.《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3.审查小组的《审查报告》。
十四、审查费用
申请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应负责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为进行制造资格审定工作而派往人员的旅差费,并为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十五、审查工作人员守则
1.严格执法,不徇私情,秉公处置;
2.认真负责,实事求是,谦虚谨慎;
3.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讲究方法;
4.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吃请受礼;
5.群策群力,团结合作,提高效率。



1983年4月7日
“小所办大案”模式锻造基层科学监管能力

邹清奇


关键词:小所办大案 基层执法能力 科学监管


内容提要:随着工商系统监管重心的下移,工商所渐渐成为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关键。“小所办大案”作为一种基层执法能力建设模式,其合理性、可行性以及操作性都值得我们去探讨,从而提高科学监管能力,形成点线结合,覆盖面广的行政执法网络。
引子.
“小所办大案”模式是工商所勇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任务的一种体现。在工商系统,工商所是最小的级别,所以称“小所”,同时也数量最多、分布最广;农村工商所,更是“小所”中的小。 “大案”在这里也是一种泛指,和“小所”相对;以前,工商所与“案件”是很少关联的,那时工商所的主要任务是规费征缴与集贸市场的驻场管理;查处经济检查案件一般是上级局的专门股、站、队的事,基层所多是配合调查、协助处理。现今,工商所逐渐成为查办各种违法案件的主力军,有时甚至办成大案,展现出基层执法能力的新气象。
“小所办大案”模式产生的必然性
从对初生态的集贸市场和小商小贩的管理,到“六管一打一制止”, 到现阶段对社会主义大市场的监管,工商部门的职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的全球化,我们的监管理念、方式方法必须跟上时代潮流的发展。国务院的“三定”方案,确立了工商部门作为一个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地位。工商所处于市场监管的第一线,其重要地位和作用必然愈加显现,监管重心的下移,形成“小局大所”的格局。《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把基层工商所的职能进行了界定:工商所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可以依法在一定的权限内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而工商所作为县级(区)局的派出机构,又可以受上级局委托或指定承办以上局级名义处罚的案件。基层工商所在法律地位上的两重性,使工商所理所当然成为各项市场监管法规的执行者,各种经济违章案件的查办者,工商行政执法的排头兵,消保维权的勇士。如广东工商局2000年把案值3万元以下的经济案件的处罚权交给基层工商所,以基层建设促进行政执法建设,结果2001年“全省工商所共查处各类案件共4988件,占全省工商系统查处案件总数的76.8%,使工商所成了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的主力军” ①。“小所办大案”模式的应是“小局大所”改革的良性效果,是基层工商所加强科学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的必然。

“小所办大案”模式的可行性和效能分析
在因特网的探索引擎输入“小所办大案”的关键词,你会发现很多和工商行政执法相关信息条目。各地工商部门把办案权适当下放到基层所后,人力资源、物质保障、人员素质适当向工商所倾斜,使工商所以一种崭新的面貌出现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第一线。以笔者所在的农村工商所为例(现有公务员2人),2000年之前每年全所罚没款入库额不足3000元,而且多是以当场处罚案件为主,主办的案件都是象征性的一两件。从2001年开始,该所查办案件的件数和案值、罚没金额逐年直线上升。去年全年罚没额达35000元,案值达50000元,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而该所在北流市局的27个工商所中在行政执法办案工作方面并不算突出,有的所罚没款入库超过了100000元。在近期的《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的“工商所专页”,经常有介绍基层工商所显著的办案成绩的文章,如黑龙江省大庆市工商局让胡路分局龙岗工商所是清一色的女子工商所,有公务员18人,“自2001年以来,全所累计处案件364件,罚没款309万元,罚没5万元以上的案件7件,10万元以上的案件6件,20万元的案件5件。所查办的案件涉及企业商标侵权、医疗机构商业贿赂、金融部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非法销售商品房,非法从事证券交易等20多个方面。”从这个典型的工商所看,在2001年之前,全所只有副所长一人有办案经验,“其他同志不会办案,不敢办案”,后来在上级局的支持下,“从不敢办案,到敢于办案……并开始查办大要案”。②通过系列事实,我们可知工商所的行政执法向“敢管”“会办”“办大案”的方向发展,而且查办案件的范围基本囊括了工商的所有职能。
工商所办案具有四大优势:一是人员优势,“大所小局”的设置导致这一优势的凸显;二是地域优势,工商所处于第一线,便于发现案源,迅速出击;三是政治优势,工商所点多面广,不但有利消除行政执法上的盲点盲区,而且可以及时把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送到千家万户,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密切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实现执法为民的历史使命,树立工商形象有也有特别的意义。四是工作性质上的优势,上级局层层布置的各类专项检查,“经济户口”制度的完善规范化,市场巡查制度的日常化,使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得到了有效的锻炼,成为业务尖兵和多面手,又熟悉解辖区各类经营主体的具体情况,能保持高度的案件敏感性。而各地推行的信息化建设,使办案的立、办、审、定等各个环节加快,流程更顺畅,从而使工商所的执法成本降低,执法效率提高。如山东省淄博市工商局的工商所,“行政处罚全都实现信息化后,办案成本比改革前减少27%,但是2004年工商所办案件数占系统办案总数的73%。”③
“小所办大案”的模式是适应依法行政的大形势,加强市场监管,实现行政执法职能到位的合理选择,效果是显著的,工商所成为行政执法办案的主力军,促使各地工商部门愈来愈重视利用这种有效的模式,不断提高工商所的执法能力建设水平。如山西省工商局尝试把商标侵权案交由基层工商所查办,使“工商所实现了从收费所向监管市场主力军这一战略转移之后,再实现从办理一般案件向办理专业性、复杂性案件的‘第二次战略转移’,提升工商所的办案水平和档次”,“结果全省工商系统83%商标侵权案是由工商所查办的”④。全面实施“小所办大案”的模式和工商所执法办案范围的扩展,执法办案水平的提高会有效形成点线面结合的工商行政执法网络,有利于对大市场的科学监管。
工商所成为办案的主力军,执法效率提高了,执法成本必定会降低,于是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反之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增加,相应的守法效益加大,从而使整个市场的守法诚信经营行为成为一种有利选择,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得到维护,又促进了正当竞争,这是“用最小行政管理成本获取最大行政效益”原理的科学体现,也是“小所办大案”模式的效能分析公式。
实践中“小所办大案”模式的操作性
“小所办大案”模式产生的时间不长,我们要慢慢摸索其中的规律,逐渐完善其运作方式,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做到“扬长避短,有备无患”。加强基层的软硬件综合建设,保障必备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成本投入,这是物质基础;此外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敢于积极行政,创新突破,实践操作中须注意以下几点:
1、 “小所办大案”,素质要先行。“人员素质”是执法办案的关键所在,我们必须建立素质培训经常化制度,打造学习型工商所。
2、 树立“敢办大案,会办大案,办成大案”的信念。既要对自身的执法能力有自信心,又要谨慎冷静应对各种情况,仔细钻研法条,讲究办案技巧,把办案的流程做得滴水不漏;既要冲破常识的束缚,大胆定性定位,又注意在办案切中肯挈地运用法理和引用法条,以减少失误,保证在可能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对法律法规的广泛涉猎和钻研深究要结合起来,并注意在执法办案实践中灵活应用。如《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可以所名义处罚的只有三种情况:“(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注意不能在查办案件中犯“名不正”的错误,形成“越权办案”;其实对上述三种情况外的案件,工商所虽不能以自己名义立案,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时工商所可以作为以县(区)局名义处罚的案件的承办单位去查办案件。又如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工商机关实施。普通人认为这些案件是上级局的事,县级局也只是按照《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总局20号令)可以是被委托的调查单位,根本与工商所没有关系。但根据仔细对法条的演绎推理可知,上述规定,只是排除了工商所作为此类案件的主办机构的可能性,但没有否定工商所执法人员参与此类案件的调查取证权力。工商所作为县(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县(区)工商局得到有管辖权的部门的委托后,同样可以指派所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这是有充分的法理支持和法规依据的。依此类推,其他大案要案的查办,工商所也是可以依法参与查办的。
3、 严格遵守“既重实体,又重程序”的执法原则,炼就过硬的执法办案技巧。“重实体,轻程序”是我们传统执法的陋习,这和“依法行政”形势不符,是办案中一定要注意避免的问题,基层工商所办案尤其注意这一点,牢记“程序正义”为法治的核心。
4、 发挥民主集中、合力办案、善于协调的精神。“小所”是“虽小而五脏俱全”的,每个执法人员都是负责多项职能的,是业务多面手,因为人员不多,工作任务繁重,所以在案件特别是大案查办中要恰当利用人力,做到周密部署,分工合作,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预见性,时时和上级局保持联系,发挥中心工商所联勤制的作用,多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求得支持,以求在依法办案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两者间寻找最佳结合点。
5、 向科技要管理,推进“数字工商”建设,以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能。“数字工商”是一个很好的提法。工商所通过专线实现省、市、县局联网,真正实现监管的信息化、网络化,“小所办大案”就如虎添翼了。
结束语
“小所办大案”作为新时期加强基层工商所执法能力建设的一个喜人现象,产生的时间不是太长,有许多方面还在探索阶段,需要我们发扬勇于负责、敢于创新的精神,从各个方面支持、鼓励、完善,特别在立法建设方面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以使工商所真正成为执法为民、监管大市场的永远的生力军。

注:①王国明/黄秀苗:《勇挑重担——广东省工商系统以基层建设促进行政执法纪实》,《中国工商报》2002年10月18日第一版
②刘波:《提高办案实战经验 健全办案保障机制》,《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04年第五期28页
③孙钢 :阎光舰 徐爱武:《“法治工商”在山东》,《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05第16期48页
④山西省工商局:《重心下移 典型带路 着力推进工商所商标办案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05年第16期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