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构建/刘文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14:53   浏览:8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谈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构建

刘文辉 冯兴吾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信访工作,体现执政为民,依法行政,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通过了新的《信访条例》,该条例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体例完整,内容丰富,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信访为民,严格信访责任,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构建领导责任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㈠实行党政一把手对本地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
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委会,专题研究信访工作,及时部署,定期检查,精心指导。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同志要积极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处理重大信访问题,搞好组织协调,加强具体指导,主动解决难题,确保目标实现。
㈡领导批阅重要来信制度
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要经常批阅群众来信,地、市党政领导批办来信数应占本地区、本部门直接受理来信总是的20%以上,县级党政领导批办来信数应占本县、本部门直接受理来信总是的30%以上。凡阅批信件,都应有具体的批办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
㈢领导接待重要来访制度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协调处理信访事项。要做好接访工作,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提前做好准备,即将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弄清;涉及法律、政策找准;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如果涉及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问题,亦应约请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参加接待日,以便共同商讨解决问题。宣城市委、市政府领导坚持领导接访制度,开门接访,与上访群众直接对话,对上访群众做到不推、不拖、不压、不训,热情接待,坦诚相见,认真解决问题。同时,坚持约访制度,带案不访,由领导约误集体访代表和信访老户,直接听取反映,了解情况,促进集体访,老上访问题的解决。
对信访量较大,群众上访频率较高地区,地、市级党政领导接待来访群众每月不少于半天;县级党政领导接待来访群众每月不少于1天;乡、镇党政领导接待来访群众每月不少于2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谁接待,谁负责处理到底。对本地区、本部门出现较大规模去京集体上访的,由市、县和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劝返处理,并负责做好善后工作,不得重复上访。
㈣信访工作汇报制度
信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群众性的政治工作,因此,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强烈的事业和责任感,不断从大量来信、来访中寻找带有规律性、倾向性的问题加以总结,以便向党委、政府汇报信访工作。
㈤实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
各级、各部门对信访工作要进行目标管理,力争做到无越级集体上访,无去京重复上访,无信访老户;对中央、省两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定期督查,保证落实,按期结案率达到80%,年终结案率达到100%。如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决定》规定:“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上年来省去京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综合指数列前5名的市和前面10名的县(市),作为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每逢双月,请有关市、县主要负责同志来省会商信访问题,研究措施,限期改变面貌。”
二、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机制,规范信访行为
㈠拓宽信访渠道,着力保护信访人
1、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2、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资料。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供信息事项、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提供了便利。由于信息化带来了信访形式的变化,构筑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将成为畅通信访渠道的重要举措之一。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又有利上级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3、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㈡信访人依法实施信访行为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不能越俎代疱。如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新形势下涉法信访的特点,构建联合信访工作机制。他们通过构建联合基层法院的属地办理机制,定责任单位、定责任领导、定责任人、定办结要求和定办结时限,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各司其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对于依法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危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如有的地方信访部门通过构建信访联合地方党委、人大协调机制,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的密切联系,取得党政领导、人大代表的支持,加强了信访信息的交流,拓展了信访案件的解决渠道,并提高了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㈣尊重司法机关裁判,维护司法权威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确立司法权威是社会稳定的法治内容,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裁判,树立司法最终裁判权威的氛围,要改变有的地方存在的涉诉信访案件完全按行政模式的方法处理的现状,要将其纳入正常的审判监督程序之中。同时,要让权力机关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舆论的监督等与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工作,制定接待、信访处理的系列规章制度,以制度促进信访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行政复议机关要强化行政复议指导,通过行政复议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行政复议指南、行政复议监督卡等“三书一卡”指导行政复议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人民法院要落实寻诉员制度,避免诉讼当事人在办公区四处寻找,方便诉讼当事人在法院办事。
三、构建责任追究机制,促进信访案件的落实
㈠信访人的责任
1、信访人的“六不得”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在下列行为:⑴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⑵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⑶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⑷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⑸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 财;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2、违反走访形式及其他行为的责任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规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理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责任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㈡信访机构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㈢行政机关的责任
1、受理信访行政机关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⑴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⑵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⑶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2、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⑴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⑵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黄石市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0号令)、《湖北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鄂财综发[2004]33号)以及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的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活动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拍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属政府性资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按10%的比例上缴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阳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分别按10%的比例向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缴。
第六条 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的使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报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七条 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采砂区水下地形勘测及编制长江河道采砂规划支出;
(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执法监督支出以及相关部门(市公安部门、长航公安部门、市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市渔政管理部门、市水政监察支队等)联合执法支出;
(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执法装备、设施的购置及更新改造支出(包括交通工具、河道监测设备、通讯设备、现场监管设施、信息设备、执法人员安全保障用具及人身保险等);
(四)宣传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及水法、防洪法等支出;
(五)对采砂区的原有采砂企业补偿和渔业资源恢复性补偿;
(六)拍卖公司拍卖佣金及拍卖活动的相关支出;
(七)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机构的公用经费和办公设备购置支出;
(八)其他用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支出;
(九)其他水利、堤防事业的建设发展支出。
第八条 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财政、审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水利水产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窗口】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发〔2004〕15号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19日

全省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把2004年作为全省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用“两风”建设推进环境建设,突出重点,强化措施,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真抓实干,集中解决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为“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提供保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着力抓好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公正安全的法治环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重商创业的舆论环境建设,使我省逐步成为文明程度高、开放步伐快、发展机会多、社会信誉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优良省份。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1、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县以上政府部门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事项和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公开的时效性。此项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直机关工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编办。
  2、以推行和完善“代办制”为重点,加大“六项制度”落实力度。切实抓好“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等“六项制度”的落实,规范办事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特别是对重大招商项目,要由招商部门负责为外来投资者代办项目投产前的审批、注册登记、办证办照等事项。此项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粮食局、省招商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哈尔滨海关。
  3、积极推行和完善“代理制”。扶持、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支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有偿办理有关业务和审批事项。此项工作由省招商局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
  4、深入推行“一站式”服务。加强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强化功能,注重实效,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凡是涉及企业和群众办证办照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实行“一厅式”集中办公、“一条龙”综合服务,立办立结,便民利企。此项工作由省招商局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粮食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哈尔滨海关。     
  (二)依法监督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1、改革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体制。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责权统一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对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要制定科学的审批操作规程,提高审批时效。总结推广网上并联审批试点经验,抓好网上远程审批试点。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越权审批、违法审批的,要严肃处理,公开通报。按照综合执法的要求,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此项工作由省编办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2、全面清理行政许可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级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清理,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都应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将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规定向社会公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违法行政行为。此项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编办、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许可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决定的申诉、检举等制度,依法受理和秉公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内部监督,坚持实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和相应的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此项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编办、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强化司法保障。各级司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公正司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涉及企业及外来投资者的各类案件,要快查、快审、快结;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要及时纠正。对司法不公、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要严查严办,公开处理。此项工作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
  (三)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为重点,建立诚信守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开展社会诚信“三重三守”活动。围绕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加强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建设。在政府部门开展以狠抓政策落实为重点的重承诺、守信誉活动,倡导诚信行政,树立良好形象;在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倡导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做到诚信兴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重公德、守信义活动,倡导诚信道德,弘扬诚信文化,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气。
  2、建立社会信用行为规范。各级政府及执法部门、行业部门要确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大力推进,抓出成效。要着手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信用档案及信用标准,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等制度。
  3、加强社会信用监管。强化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失信惩戒手段,建立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监督、企业和中介机构及其从业者守法自律的社会信用体系。    上述工作由省金融办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省精神文明办、省招商局、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尔滨海关。
  (四)大力弘扬重商安商、实干创业的风尚,形成加快发展的浓厚氛围
  1、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宣传月活动。在抓好经常性宣传活动的基础上,集中组织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新举措、取得的新成果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强化舆论声势,努力营造“人人是环境,人人有责任”的良好氛围。
  2、加大典型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和宣传为经济建设服务意识强、受到企业和社会各界普遍赞誉的正面典型,大力宣传和树立艰苦创业、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特别是外来投资者在我省创业成功的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对严重干扰经济秩序、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要跟踪报道,公开曝光,以儆效尤。年组织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专项投诉举报。加强省(市)长服务热线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建设,推广省内外建立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的经验,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对拖拉梗阻、刁难勒卡、乱收乱罚、违法行政、徇私枉法以及耍威风、搞特权等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要严查严办,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二是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继续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以“正行风、促发展”为主题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办好以“行风热线”为主的“行风直通车”、“行风回音壁”等媒体互动节目,扩大社会监督范围。开展走企业、访群众、评部门的“走、访、评”活动。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议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组织企业代表评议机关和工作人员,年底对评议情况进行总结表彰。三是加大暗查暗访的力度。针对制约经济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组织经常性的暗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重点问题,要确定专人跟踪督办,直到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三)加强责任考核。实行抓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把工作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部门,与目标奖励和干部使用挂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抓环境建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各地各部门的党政“一把手”是环境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单位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负总责。对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企业和群众满意率高的地方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
  3、组织开展对外宣传活动。围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开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东北行”和“海外记者聚焦黑龙江——老工业基地”新闻采访活动,邀请中央新闻单位、外省重点新闻媒体和境外主流新闻媒体来我省采访;建立中央新闻单位驻我省分社、记者站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新闻直通车”制度,制作并发行《龙江神韵》系列光盘,宣传我省特有的经济发展优势,增强对外吸引力。
  4、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有关事项。
  上述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委外宣办、省外办、省直新闻单位。
  四、保证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杨光洪担任,副组长由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张成义,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张秋阳,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淑洁,省政协副主席曹广亮担任。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金融办、省招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各市(地)及各部门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和情况综合。办公室设在省纪委,办公室主任由省纪委副书记杨德录担任。
  各市(地)及各部门也要建立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组织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专项投诉举报。加强省(市)长服务热线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建设,推广省内外建立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的经验,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对拖拉梗阻、刁难勒卡、乱收乱罚、违法行政、徇私枉法以及耍威风、搞特权等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要严查严办,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二是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继续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以“正行风、促发展”为主题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办好以“行风热线”为主的“行风直通车”、“行风回音壁”等媒体互动节目,扩大社会监督范围。开展走企业、访群众、评部门的“走、访、评”活动。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议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组织企业代表评议机关和工作人员,年底对评议情况进行总结表彰。三是加大暗查暗访的力度。针对制约经济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组织经常性的暗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重点问题,要确定专人跟踪督办,直到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三)加强责任考核。实行抓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把工作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部门,与目标奖励和干部使用挂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抓环境建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各地各部门的党政“一把手”是环境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单位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负总责。对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企业和群众满意率高的地方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